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政策1. 总则本个人信息处理政策根据2006年7月27日第152-FZ号联邦法律《个人信息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法》)的要求制定,规定了全俄农业工业雇主跨行业联合会“俄罗斯农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程序及采取的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1.1. 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将遵守和保障人权与公民权利(包括保护隐私权、个人秘密和家庭秘密)作为开展其活动的最重要目标和条件。
1.2. 本处理者关于个人信息处理的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适用于处理者可能获取的关于网站 https://apsr.ru/cn 访客的所有信息。
2. 本政策中使用的主要概念2.1. 个人数据自动化处理 — 借助电子计算机技术手段对个人数据进行的处理。
2.2. 个人数据冻结 — 暂停个人数据处理(需要核实个人数据的情况除外)。
2.3. 网站 —— 图形和信息材料以及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的集合,确保其可以在互联网上的网络地址 https://apsr.ru/cn 下被访问。
2.4. 个人数据信息系统 —— 包含在数据库中的个人数据以及确保其处理的信息技术和技术手段的集合。
2.5. 个人数据去标识化 —— 指在不使用附加信息的情况下,无法确定个人数据属于特定用户或其他个人数据主体的行为。
2.6. 处理个人数据 — 指使用自动化工具或不使用此类工具对个人数据进行的任何操作(工序)或一系列操作(工序),包括个人数据的收集、记录、系统化、积累、存储、更正(更新、修改)、提取、使用、传输(传播、提供、访问)、去标识化、冻结、删除和销毁。
2.7. 运营者 — 指独立或与他人共同组织和/或实施个人数据处理,并确定个人数据处理目的、待处理个人数据的范围以及对个人数据实施的操作(工序)的国家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法人或自然人。
2.8. 个人数据 — 与网站 https://apsr.ru/cn 特定或可识别的用户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任何信息。
2.9. 个人数据主体允许传播的个人数据 — 指个人数据主体通过按照《个人数据法》规定的程序同意处理允许传播的个人数据,而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访问权限的个人数据(以下简称“允许传播的个人数据”)。
2.10. 用户 — 网站 https://apsr.ru/cn 的任何访问者。
2.11. 提供个人数据 — 指旨在向特定人员或特定范围的人员披露个人数据的行为。
2.12. 传播个人数据 — 指旨在向不特定多数人披露个人数据(传输个人数据)或供不特定多数人查阅个人数据的任何行为,包括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在信息电信网络中发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对个人数据的访问权限。
2.13. 跨境传输个人数据 — 指将个人数据传输至外国领土、外国政府机关、外国自然人或外国法人。
2.14. 销毁个人数据 — 指导致个人数据被不可逆地销毁且无法在个人数据信息系统中恢复其内容,和/或销毁个人数据物理载体的任何行为。
3. 运营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3.1. 运营者有权:
— 从个人数据主体获取包含个人数据的真实信息和/或文件;
— 在个人信息主体撤回对处理个人信息的同意,或提交要求停止处理个人信息的申请时,若存在《个人信息法》规定的事由,处理者有权在未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处理个人信息;
— 自行确定为确保履行《个人信息法》及根据该法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义务所需且充分的措施组合和清单,但《个人信息法》或其他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2. 处理者应当:
— 应个人信息主体的要求,向其提供与其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信息;
— 按照俄罗斯联邦现行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个人信息处理;
— 根据《个人信息法》的要求,回复个人信息主体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和查询;
— 应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主管机关的要求,自收到该要求之日起10日内向该机关提供所需信息;
— 发布或以其他方式确保不受限制地查阅本《个人信息处理政策》;
— 采取法律、组织和技术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免受未经授权或偶然的访问、销毁、修改、封锁、复制、提供、传播以及针对个人信息的其他违法行为;
— 按照《个人信息法》规定的程序和情形,停止传输(传播、提供、访问)个人信息,停止处理并销毁个人信息;
— 履行《个人信息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4. 个人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4.1. 个人数据主体有权:
— 获取与其个人数据处理相关的信息,但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形除外。数据处理者应以可理解的形式向个人数据主体提供信息,且其中不得包含属于其他个人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但有合法理由披露此类个人数据的情形除外。信息清单及获取程序由《个人数据法》规定;
— 在个人数据不完整、过时、不准确、非法获取或对于声明的处理目的并非必要的情况下,要求数据处理者更正、冻结或销毁其个人数据,并采取法律规定的措施保护自身的权利;
— 在为了在市场上推广商品、作业和服务而处理个人数据时,提出需事先获得其同意的条件;
— 撤回关于处理个人数据的同意,以及提出停止处理个人数据的要求;
— 就数据处理者在处理其个人数据时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向个人数据主体权利保护主管机关申诉或提起诉讼;
— 行使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4.2. 个人数据主体有义务:
— 向数据处理者提供关于自身的真实数据;
— 将其个人数据的更正(更新、变更)情况告知数据处理者。
4.3. 向数据处理者提供关于自身的虚假信息,或未经他人同意提供其他个人数据主体信息的个人,依法承担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责任。
5. 个人数据处理原则5.1. 个人数据的处理应当在合法和公正的基础上进行。
5.2. 个人数据的处理仅限于实现特定的、预先确定的和合法的目的。不得进行与收集个人数据的目的不符的个人数据处理。
5.3. 不得将包含出于互不相容的目的而处理的个人数据的数据库进行合并。
5.4. 仅符合处理目的的个人数据方可予以处理。
5.5. 所处理的个人数据的内容和范围应符合声明的处理目的。不得处理相对于声明的处理目的而言过度的个人数据。
5.6. 在处理个人数据时,应确保个人数据的准确性、充分性以及在必要时相对于个人数据处理目的的时效性。运营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和/或确保采取措施,以删除或更正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数据。
5.7. 个人数据的存储形式应能够识别个人数据主体,存储期限不得长于个人数据处理目的所需的时间,但联邦法律或个人数据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或担保人的合同另有规定存储期限的除外。在实现处理目的或无需实现该等目的时,所处理的个人数据应予以销毁或进行匿名化处理,但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 个人数据处理目的处理目的 | 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向用户提供信息 |
个人数据 | 电子邮箱地址 |
法律依据 | 运营方的章程(设立)文件 |
个人数据处理类型 | - 个人数据的收集、记录、系统化、积累、存储、销毁和匿名化 - 向电子邮箱地址发送资讯邮件 |
7. 个人数据处理条件7.1. 个人数据的处理须经个人数据主体同意。
7.2. 为实现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或法律规定的目的,履行俄罗斯联邦法律赋予运营方的功能、职权和义务,有必要进行个人数据处理。
7.3. 为施行司法、执行根据俄罗斯联邦行政执行法律规定应当执行的法院判决、其他机构或官员的文书而必须处理个人数据。
7.4. 为履行个人数据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或担保人的合同,或根据个人数据主体的提议签订合同,或签订个人数据主体将作为受益人或担保人的合同而必须处理个人数据。
7.5. 为实现运营商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或为实现社会重大目标而必须处理个人数据,前提是不违反个人数据主体的权利和自由。
7.6. 处理由个人数据主体亲自或应其要求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访问权限的个人数据(以下简称公开个人数据)。
7.7. 处理根据联邦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公布或强制披露的个人数据。
8. 个人数据收集、存储、传输及其他方式处理的程序运营商处理的个人数据的安全性通过实施必要的法律、组织和技术措施予以保障,以充分满足个人数据保护领域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8.1. 运营商确保个人数据的安全,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访问个人数据。
8.2. 在任何情况下,用户的个人数据绝不会转交给第三方,但与遵守现行法律有关的情况除外,或者个人数据主体已同意运营商为履行民事法律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将数据转交给第三方的情况除外。
8.3. 若发现个人数据存在不准确之处,用户可通过向运营商电子邮箱 info@apsr.ru 发送标注有“更新个人数据”字样的通知,自行对其进行更新。
8.4. 个人信息的处理期限取决于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是否实现,除非合同或现行法律另有规定。
用户可随时撤回其对个人信息处理的同意,方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运营商的电子邮箱 info@apsr.ru 发送通知,主题注明“撤回个人信息处理同意”。
8.5. 第三方服务(包括支付系统、通信工具和其他服务提供商)收集的所有信息,由上述人员(运营商)根据其《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进行存储和处理。个人信息主体和/或与上述文件。运营商不对第三方(包括本条所述的服务提供商)的行为承担责任。
8.6. 个人信息主体对允许传播的个人信息的传输(提供访问权限除外)、处理或处理条件(获取访问权限除外)所设定的禁止性规定,在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为国家、社会及其他公共利益而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况下不适用。
8.7. 运营商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密性。
8.8. 运营商存储个人信息的形式应能够识别个人信息主体,存储时间不得长于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所需的时间,除非联邦法律、个人信息主体作为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或担保人的合同另行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存储期限。
8.9. 终止处理个人信息的条件可以是实现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到期、个人信息主体撤回同意或要求终止处理个人信息,以及发现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况。
9. 运营商对所获取的个人信息采取的行动清单9.1. 运营商对个人数据实施收集、记录、系统化、积累、存储、澄清(更新、修改)、提取、使用、传输(传播、提供、访问)、去标识化、冻结、删除和销毁。
9.2. 运营商对个人数据进行自动化处理,可以通过或不通过信息电信网络接收和/或传输获取的信息。
10. 个人数据的跨境传输10.1. 运营商在开始从事个人数据跨境传输活动之前,有义务就其拟进行个人数据跨境传输的意向通知负责保护个人数据主体权利的主管机关(此类通知应与关于拟进行个人数据处理意向的通知分别发送)。
10.2. 运营商在提交上述通知之前,有义务从拟向其跨境传输个人数据的外国政府机关、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处获取相关信息。
11. 个人数据的保密性运营者及其他获得个人数据访问权的人员,未经个人数据主体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传播个人数据,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附则12.1. 用户可通过电子邮件 info@apsr.ru 联系运营者,就有关其个人数据处理的相关问题获取任何解答。
12.2. 本文件将反映运营者对个人数据处理政策所做的任何修改。本政策无限期有效,直至被新版本替代。
12.3. 本政策的最新版本可在互联网上公开查阅,网址为 https://apsr.ru/cn。